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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鲁财综〔2007〕108号 2007年11月30日)


各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深化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7 〕1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海域使用金征管。财政部门负责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应缴省级国库的监缴。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以及不能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 2007 〕48号)规定,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程序,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专业渔民养殖用海,以户为单位,免征一定用海面积的海域使用金,具体免征面积由 设区城市或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海域资源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专业渔民是指以海水养殖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陆上无承包土地、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居民。

  二、统一标准,明确海域使用金征收期限及比例

  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征缴。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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