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商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商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商发〔2008〕42号)


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商务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沈阳市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沈阳市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商务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量化标准,是衡量各部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市场运行监测考核工作在市商业局统一领导下,由市场运行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原则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承担重要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农村市场、市场应急管理5个监测系统市场监测管理任务的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属地化在地监测的原则、重要商品全程监测的原则、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推荐和落实监测样本企业情况。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在监测样本企业的推荐选择上要坚持以大中型批发、零售商业企业为主并涵盖各所有制形式企业;在领域分类上,以各行业、各业态具有代表性、成长性的企业为主。监测样本企业的数量要满足所在地区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样本数量、覆盖面等需求,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监测对象,不断扩大监测规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