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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监测内容:样本企业的基本情况
  2.重点流通企业综合情况统计半年(年)报表(附表3)
  适用范围:所有样本企业
  报表类别:商务部现行半年(年)报表
  监测内容:重点流通企业的综合情况
  3.重点流通企业集团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附表4)
  适用范围:商业企业集团样本企业
  报表类别:商务部现行年报表
  监测内容:重点流通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4.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零售类值统计月报表(附表5-6)
  适用范围:零售样本企业、批发样本企业
  报表类别:商务部现行月报表
  监测内容:重点批发零售企业的商品零售类值
  5.重点零售企业商品零售数量统计月报表(附表7)
  适用范围:零售样本企业
  报表类别:商务部现行月报表
  监测内容:重点零售企业的商品零售数量
  6.重点行业经营情况统计月报表(附表8)
  适用范围:餐饮、住宿等行业的大型连锁企业
  报表类别:商务部现行月报表
  监测内容:餐饮、住宿等行业的大型连锁企业的经营情况
  (二)市场运行分析报告包括季度分析报告和年度分析报告。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市场运行分析报告作为加分项目予以考核。
  五、定点监测单位
  按照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重点流通企业检测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根据我市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需要,共设立117个监测样本企业(名单见附表9)。
  六、报送时间和方式
  1.监测报表报送时间:年报为2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数据;半年报为2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数据,7月20日前报送上半年数据;月报为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分析报告报送时间:季度分析报告为次季首月10日前,年度分析报告为次年2月20日前。
  2.报送方式:各监测样本企业登陆商务部网站的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http://qyscyxs.mofcom.gov.cn),采取网上直报方式上报数据。
  七、监测运行机制
  1.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一是通过国家商务部直报企业提供数据;二是通过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数据;三是由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提供数据;四是由商业局直接设立定点监测企业获得数据;五是通过政府买服务方式从行业协会、商业组织和其他渠道收集的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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