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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业局关于组织开展“沈阳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开展普查。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老字号企业进行一次普查,全面了解老字号发展状况,填报《老字号发展情况调查表》,将调查表和有关材料于7月10日前报送市商业局。
  (三)推荐申报。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要向当地老字号企业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沈阳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条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沈阳老字号”,指导企业据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做好资料审查和把关,于7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市商业局。对不符合认定规范或权属有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已获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本地区企业,既是“沈阳老字号”,不需重新参加认定。
  有关表格可从沈阳市商业局网站(www.sysyj.gov.cn)下载,并请同时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报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商业局服务业发展处联系。
  联系人:刘绍鹏 电话(传真):22721804
  Email:lsp445548@sohu.com
  附件:1、“沈阳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2、 沈阳老字号发展情况调查表(略)
  3、“沈阳老字号”申报书(略)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一、名称
  中华老字号 China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义
  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三、认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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