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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商业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应告之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向社会公开的,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三)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不属于市商业局掌握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答复意见返还局政务公开办,由局政务公开办统一回复申请人。
  对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申请人应该提供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未提供第三方意见的,责任单位应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到市商业局机关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责任部门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政府信息。凡下列情形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费用;
  (二)申请人获得第三方书面同意所需要的费用;
  (三)复印、打印费。

第五章 政务公开方式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有网上发布、报刊刊登、电视广播、办公地点问询查阅等,以网上发布方式为主。商业局网址为:http://www.sysyj.gov.cn;中国沈阳政务公开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zwgk.shenyang.gov.cn。
  第二十条 根据政务公开内容的需要,市商业局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方式公开政务信息,此类事项,遵照《沈阳市商业局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沈商发[2008]24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政务公开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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