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经济运行处。
(八)市商业局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责任单位:办公室。
(九)政务动态
1、市商业局会议、工作部署和日常工作动态。开展各项工作的主要情况,重要会议内容介绍,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等。
2、市商业局向社会公布的通知公告和公示信息。
3、领导讲话。市商业局领导或上级领导在各种会议与场合的重要讲话。
4、市商业局有关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
5、工作动态。
6、为群众办实事的立项、工作进度、办理结果等。
7、议案提案:①人大议案;②政协提案。
8、市商业局职能范围内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责任单位:办公室及相关各部门。
(十)工作总结
1、工作总结。
2、大事记。
责任单位:办公室。
3、市商业局全年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总结。
责任单位:局政务公开办。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要保证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资料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布或更新。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事项按下列程序分别办理:
(一)以市商业局名义印制的文件材料,应由局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署是否上网发布的明确意见,文件材料印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局办公室将符合上网条件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送局政务公开办,局政务公开办自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予以发布。
(二)有关处室(责任单位)需要对本处室负责的政务信息进行公开的,由本处室负责人审签后将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送局政务公开办,局政务公开办自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予以发布。
关系到市商业局重要工作的政务信息,责任单位应当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对外发布。
(三)行政审批信息的公开。市商业局在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审批事项,根据要求确定行政审批公开的具体内容,在运用政务办理网络系统时,自动生成审批状态及结果等有关信息。责任单位应按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定,自动在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公布并同时按排在沈阳市商业局政务公开网站公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由局政务公开办受理、登记,并在自收到申请2日内转给有关责任单位办理。责任单位接到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申请,应当在12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申请信息的下列情况给与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