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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商业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统筹领导市商业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市商业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表彰奖励政务公开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政务公开办,暂设在行政法规处)受领导小组委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对责任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政务公开信息进行网上发布;
  3、组织政务公开网上评议活动;
  4、受理政务公开的投诉;
  5、对政务公开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提请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请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负有政务公开职责的处室或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按照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公开政务信息,并负责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务信息。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审核、批准发布的主要责任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八条 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沈阳市商业局保密工作制度》(沈商发[2006]74号)。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政务公开事宜的,可以向市商业局政务公开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由投诉受理机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规定办理。
  投诉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意见10日内,对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进行核查,反映意见属实的,责成责任单位在上述期限内修正完毕,并将核查和修正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十条 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及社会公众对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市商业局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市商业局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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