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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商业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商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商业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商发〔2008〕53号)


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沈阳市商业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沈阳市商业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方针政策,促进我市商业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沈阳市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商业局),在依法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市商业局负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享有向市商业局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和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力。
  第四条 政务公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二)坚持及时准确原则;
  (三)坚持公正便民原则;
  (四)坚持求真务实原则;
  (五)坚持依法全面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必须依法全面公开;
  (六)坚持强化监督原则,通过政务公开,扩大群众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效能的监督,规范行政行为。
  第五条 政务公开内容分主动公开的内容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按照《沈阳市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成立市商业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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