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环保局,省环保厅垦区环保局:
现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督办质量,结合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省环保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环境违法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机构)限期落实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环境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处理的应予以挂牌督办: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造成流域、区域的连片污染或工业园区集中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
(四)威胁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环境违法行为经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环境违法案件;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 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应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挂牌督办案件经审定批准后,应当向案件属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称承办机关)下达《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报上级机关,抄送涉案企业,并向金融、商务、证监机构或部门通报情况,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载明督办内容、案件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完成时限、承办机关等内容。
第五条 承办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挂牌督办案件的责任人,对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负责。
承办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促涉案企业消除违法状态,落实整改措施,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省环保厅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