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8]28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在我市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并联合制定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单》中车船税的内容
附件2: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规定
一、代收代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