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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一条 税务部门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中的财务管理和税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价格部门依照本《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没有规定的,按本《细则》查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本《细则》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举报可以文字书信、电话等方式进行,各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的举报电话为:市商务局:3167137、市工商局:12315、市价格监督检查局:12358、市国家税务局4122166。

  第三十六条 县级各商务(经贸)部门应建立网上备案制度,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与零售商的协调沟通。

  第三十七条 鼓励各大零售卖场以广播、宣传栏、标语、口号等形式大力宣传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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