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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对馈赠商品或礼品应出具相应的凭据,保证消费者获得馈赠品质量保证及服务的权力。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昆明市各级商务、工商、价格、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商业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的整改通知书由对应职能部门下达;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门依照本《细则》,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检查组,对市场的促销行为实行动态监测,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工商部门依照本《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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