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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不得以“返券(卡)”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返券(卡)”即以购买一定货物后返回一定价值、有特定使用约束的有价证券。返回服务性消费券(卡)和餐饮零售业消费券(卡)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不得在促销前15日内提高商品价格。

  第十八条 不得以虚假的清仓、换季、拆迁、歇业、转行、破产、最后几日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因清仓、换季、拆迁、歇业、转行、破产开展促销活动的,促销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 不得以“市场最低价”、“全场n折”、“低价甩卖”、“n元起”、“n折起”、“巨奖销售”的语言开展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 不得开展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促销中严禁销售和馈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无生产厂家、无厂家地址、无生产日期、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减少商品数量或重量。

  第二十二条 已向公众明示的促销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因不可抗外部原因导致的变更和终止除外。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不得在促销宣传中有“保留最终解释权”字样,并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向消费者做出任意解释。

  第二十四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商品为由拒绝退换货或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四章 税务和发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零售商的经营活动应当执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取得、保管、开具发票,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六条 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和发票管理的制度,促销的成本和费用应如实入账,并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或拒开发票或购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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