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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五)在馈赠礼品促销中,零售商应当如实明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保证馈赠商品的质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故意模糊馈赠品标示。

  (六)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时,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个营业日,且要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七)开展限量促销活动应当将限量商品的具体数量、分布区域向消费者明示;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参加活动的店铺还应当将限量商品在各店铺的数量分配向消费者明示。要保证足量完整销售,中间不能中断或人为控制促销活动时间,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八)在开展限量特别价格的促销中,必须设计不会造成拥挤的限制性条件,避免拥挤事件的发生。

  (九)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使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明示降价原因,明示降价时间,标明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

  (十)在有奖销售中,应当明示其所涉及到的商品品种、批次、数量规模及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当预定的商品批次和数量没有销售完毕时不得提前终止有奖销售活动。奖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有关规定,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有关规定。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十一)在积分返利促销中,零售商应当明示积分商品的范围、时间、返利比例等具体规则,积分返利应当以现金返利形式或货币消费卡形式。

  (十二)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经营者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十三)在会员制促销中,零售商应当明示会员资格的确认办法、折扣比例、商品范围及购物时限等,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违约责任。

  (十四)开展其他形式的促销活动,应遵照相关规定并依法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商业促销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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