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零售商要切实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组织领导;经营场所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保障促销活动安全进行的必备条件及防范措施;应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和促销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七条 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零售商向消费者发布的促销信息、活动规则,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不得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要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消费者达成的协议,承担“三包”和售后服务的义务。
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对促销商品不得降低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促销商品应当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应依法承担维修、退还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十条 国家对促销商品有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促销商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展前,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一)有关促销活动的户外广告及媒体宣传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或图片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促销的商品及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二)广告中的附加性条件、限制性条件应当明显标示,文字表述必须清晰、准确、完整。
(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零售商应当在促销广告中予以明示,文字表述必须清晰、准确、完整。
(四)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折扣率、打折让利的原因、时间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