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08年1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的促销行为,维护流通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零售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在我市范围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各种营销活动。
第二章 促销行为规范
第五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本《细则》以及昆明市容、交通、治安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