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条 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缴纳供应商所派遣促销人员的管理费和薪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禁止收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供应商的商品进入零售商的经营场所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三)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或对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零售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改造、装修时,对一般供应商收取的改造、装修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而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以供应商提供新商品为由且未提供促销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七)因零售商的原因造成退货的,以供应商未按期办理退货为由而收取的仓储费用,但供应商与零售商有约定的除外;

  (八)以提供结算方式为由,而收取的结算网络维护费用;

  (九)零售商以将供应商的商品摆放在更好的位置或者分配更多的货架为条件,直接或者间接要求供应商支付相关的费用,但另有合同约定或与促销有关的费用除外;

  (十)以经营场所产生营运费用为由,要求供应商承担的费用,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一)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其他的收费应以合理分摊经营成本为目的,经过科学的计算分析,并得到供应商公平协商认可。

第六章 发票和税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和供应商的经营活动都必须执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取得、保管、开具发票,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