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昆明市商务局 2008年1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建立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昆明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二章 合同管理行为规范
第四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得损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且严格执行《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 零售商供应商均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双方签订了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数量、款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或交付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对方的事由,或经对方同意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