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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于2008年4月29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8月29日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
(2008年4月29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独克宗古城(以下简称古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城是指香格里拉县城达娃路以南,康珠大道以西,百鸡寺至初浪路与达娃路交汇处以东,百鸡寺至康珠大道坐标控制点以北的区域。

  第三条 在古城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古城的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适度开发、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的保护管理,将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修编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制定古城保护管理措施。

  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突出古城原有风貌和藏族文化特色,并与香格里拉县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古城保护资金由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依法征收的古城维护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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