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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8修正)

  (八)泼洒腐蚀性液体;
  (九)其他侵占、损坏道路、桥涵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单位或个人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有符合专项规划布点要求的经营场地;
  (二)具备污水沉淀、油污处理设施;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设备。
  第三十一条 根据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利用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建造广告设施,并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广告设施的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在桥梁上增设管线等设施或跨越、穿过城市桥涵的工程,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过道路负荷量的机动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桥梁上通行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应事先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三十四条 城市污水排放实行许可制度。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部门领取排水许可证。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在雨污分流区域内的排水单位的排水,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雨污分流区域内现有雨污合流的城市排水管道,由市人民政府逐年安排资金,予以分流改造。
  在雨污分流区域内现有雨污合流的排水单位内部的排水设施,由排水单位出资,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第三十六条 排水单位需接通或改变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排水单位承担,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坏排水井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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