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督办。立项的督查事项通过市劳动保障局内部金宏网、传真、电话等形式下达《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单》,交承办单位办理。具体办理时限如下:
⒈承办单位收到白单督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承办事项,并根据《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单》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报告材料,经处室、单位分管领导签发后,通过金宏网或传真反馈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
⒉承办单位收到黄单督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承办事项,并根据《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单》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报告材料,经处室、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通过金宏网或传真反馈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
⒊承办单位收到红单督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办事项,并根据《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单》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报告材料,经处室、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通过金宏网或传真反馈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
⒋《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单》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应按时间要求完成承办事项。
㈣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单》后,要严格按照督查单要求,及时、准确办理,不得敷衍推诿。
督查反馈材料应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阐述解决过程及办理结果,督办事项是否按照督查要求全部整改,杜绝以后再次发生此类问题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事项,应在督查要求时间内做出明确答复;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尽快拿出意见,向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反馈,由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分析确定后重新交办。
短期内难以办结的事项,要列出计划,抓紧办理,同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说明原因,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原则上不能超过15天。
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办理,牵头单位应综合汇总各协办单位意见统一反馈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协办单位要积极做好协办工作。
㈣催办。《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事项督查单》下达后,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事项,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采用电话或发函形式进行催办。
㈤重办。市劳动保障局基金资产监管中心应根据办理情况认真审查,对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报告材料,应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㈥结果处理。每件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将所有材料整理齐全,按照统一格式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卷归档。对通过督查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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