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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劳社办〔2008〕73号)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五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8〕1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会计主管人员须取得大学及以上学历,具备会计师及以上职称且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各单位会计人员须取得大学及以上学历,具备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且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条 各单位录用财会人员时,应加试财会业务知识;因工作需要拟从外单位调入的财务人员,要按照干部调入标准、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批,不合格者不予办理调入手续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的财会人员实行统一委派制。
  各单位财会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应予轮岗,轮岗时由局组织人事处和规划财务处根据各年度考核情况和审计情况确定轮岗时间和部门及岗位。
  第六条 各单位财会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加强学习: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明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二)加强《会计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和执法的水平及能力,保障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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