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6]65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07年底)的就业困难人员,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内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上年职工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参加社会保险的(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按季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申请及拨付
㈠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每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情况汇总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并持灵活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及劳务协议,到灵活就业人员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核实灵活就业人员从业、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等情况,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汇总表》,连同上述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就业服务中心。
㈡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复核,汇总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3日内连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汇总表》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㈢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市国库支付局,实行集中核算,直接拨付管理,按季度直接拨付区就业服务中心,由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补贴拨付后,其《再就业优惠证》由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保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记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