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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食品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四制的通知

  为加强食品市场监管“四制”工作,规范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食品消费安全,立足工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如下:

  一、一户多档制

  (一)推行范围:全市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业户。

  (二)内  容:工商机关指导食品经营业户对食品供货商分别建立档案,食品经营业户应建立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其中,供货商档案应包括:

  1.供货商的合法有效资格证明;

  2.食品经营业户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

  3.每次供货的合法有效凭证;

  4.每批次食品的法定检验报告或者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具体要求:

  1.供货合同中应明确供货商、食品类别和品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重点约定供货商应承诺其提供的食品为正规厂家生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以及如因食品质量引发的食品不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等条款,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

  2.食品经营业户向供货商索取的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主要包括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该复印件要由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3.合法有效进货凭证,主要指税务部门监制的进货正式发票或其他有效的进货单据;

  4.食品进货台账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

  5.食品销售台账包括批发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6.档案形式灵活多样,方便存放;

  7.供货商档案在有效追诉期内由经营者妥善保存;

  8.营业场所整洁卫生,商品摆放有序,明码标价。

  二、实名登记制

  (一)推行范围:全市各类食品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

  (二)内  容:食品经营从业人员须身体健康,掌握一定食品安全知识,在经营活动中须公示个人真实身份,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所属经营业户及健康基本情况在辖区工商所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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