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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流动送货车登记备案规范的通知


  (二)食品送货车车牌号、车主联系电话、驾驶证号、车型、供货品种。

  第八条 工商管理所对登记备案的食品流动送货车实行动态监管,内容包括:送货地点、运送的食品(品种)、进(销)票据和车辆标志牌等。

  第九条 工商管理所应当告知,并监督食品经营单位不得接受无食品流动送货资格车辆(无车辆标志牌)供应的食品。

  第十条 分局、县(市)局消保科负责食品流动送货车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分局、县(市)局消保科对工商管理所上报的《食品流动送货车(备案)登记表》和相关初审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由工商管理所核发食品流动送货车标志牌。食品流动送货车标志牌由市局统一印制,分局、县(市)局按行政区划进行登记编号。食品流动送货车如改做其他用途,工商管理所要及时收回食品流动送货车标志牌,并交回消保科核销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分局、县(市)局消保科要建立食品流动送货车车主档案,将《食品流动送货车(备案)登记表》、食品供应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送货车行驶证、送货司机身份证等有效复印件及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食品流动送货车主送货时,应出示标志牌或将其放置在车前窗右下角位置,便于食品经营单位识别。

  第十四条 食品流动送货车主送货时,应同时向食品经营单位提供进(销)货凭证。进(销)货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交食品经营单位留存,第二联由食品供应商留存。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单位接受食品流动送货车车主送货时,要查验食品流动送货车标志牌后方可收货(具备资格并已经保持长期供货的除外),同时每次必须索要食品进(销)货凭证。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单位应及时将食品进(销)货凭证按台账索引对应粘贴于进货台账上。票据和进货台账的保管方法,按照《沈阳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操作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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