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增收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8〕12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关键。自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农民增收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农民增收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农民收入从2002年的1609元增加到2007年的2634元。但由于发展基础薄弱和生产力水平较低,我省农民收入水平还比较低,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已由改革开放初期的180元拉大到2007年的8896元,与全国农民的差距也由3元拉大到1540元。受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省农民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差距仍将呈不断扩大趋势。同时,现有农民增收考核办法及指标体系对客观反映农民收入、突出增收来源发挥导向作用不够。
为充分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促农增收的积极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农民增收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提升,多渠道开辟农民增收途径,确保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原农民增收考核办法进一步调整完善。现将新的农民增收考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6个州、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时间
每年考核1次。从2008年开始,次年年初按照本办法对上年农民增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扶贫办、省乡镇企业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参加的省农民增收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奖励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考核指标
以农民收入增长为重点,按照体现公平、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农业增加值增长、农产品加工产值增长和财政支农资金增长及到位率5项考核指标。以上5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分别为60%、10%、10%、10%和10%。
五、评分方式
各项考核指标分别按照百分制进行量化记分,按照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分设基础分。完成目标任务得基础分,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增幅和到位率分别加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该项考核指标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