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发展特色产业的村,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提交发展规划,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按项目管理归口向区市县(先导区)农口相关部门和财政局申报,同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具备发展特色产业的乡镇,向区市县(先导区)农口相关部门和财政局申报,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支农项目网。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农口相关部门、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拟列为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村或乡镇,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认为具备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条件的,区市县(先导区)农口相关部门、财政局应联合行文,并附《××××区(市、县、先导区)××××局、财政局关于××ד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情况评审报告》,分别上报市农口相关部门、市财政局,同时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三)市农口相关部门须按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的“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村或乡镇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村或乡镇明细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口相关部门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口相关部门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四)凡符合扶持条件的村或乡镇,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评审工作。每年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第八条 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先导区)农口相关部门、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农口相关部门、市财政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每年年末之前要对“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村或乡镇按规划要求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下年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口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严重,扣减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