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乡村特色产业扶持条件
(一)“一村一品”扶持条件:
1、有可行的发展规划,通过支持可以实现“一村一品”目标。
2、具有可利用的自然条件或资源优势,可以借此发展成某一特色品种的种、养业。
3、特色产业已在本村初步发展,但现尚未达到产业规模,从事特色产业的农户占本村农户30%以上、60%以下。
4、产业符合国家要求,产品为市场畅销,经济价值较高,能给农民带来稳定收入。
(二)“一乡一业”扶持条件
1、有可行的发展规划,通过支持可以实现“一乡一业”目标。
2、具有可利用的自然条件或资源优势,可以借此发展成某一类特色种、养业。
3、特色产业已在本乡镇初步发展,但现尚未达到产业规模,从事特色产业的农户占本乡镇农户20%以上、50%以下。
4、产业符合国家要求,产品为市场畅销,经济价值较高,能给农民带来稳定收入。
第五条 对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的扶持,实行“定点、定向、定量、定时”的扶持原则。
“定点”是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选定发展“一村一品”或“一乡一业”特色产业专业村或乡镇。
“定向”是经专家论证选择适宜发展的某一特色产业品种或某一类特色产业。
“定量”是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每年择优扶持 “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专业村或乡镇的数量和扶持额。
“定时”是对列入“一村一品”、“一乡一业” 专业村或乡镇,财政给予连续3年的扶持。
第六条 扶持政策及标准
(一)各项支农政策要优先向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专业村或乡镇倾斜,补助标准可在原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二)对具备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条件的专业村或乡镇,每年择优一定数量给予连续三年的定额补助,每年补助15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特色产业规划、技术指导、标准化生产培训、产品推销、品牌培育、检测及公益性项目补助。
第七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