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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林业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乡村特色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林业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乡村特色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4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口相关部门:

  为支持我市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扶持乡村特色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乡村特色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林业局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

大连市水务局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大连市扶持乡村特色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农村充分利用本地自然或资源优势,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不断壮大产业规模,提高区域农业影响力、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特色产业,是指在一村或一乡发展“一村一品”或“一乡一业”特色产业。

  “一村一品”特色产业,是指农村行政村利用本村自然或资源优势集中发展经济价值较高、受市场欢迎的某一特色品种的种植、养殖业,通过发展可实现生产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和产品品牌化,并使村6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生产经营,主导产业或产品收入占全村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重70%以上,农民人均收入高出全县20%。

  “一乡一业”特色产业,是指乡镇利用本乡镇自然或资源优势集中发展某一类特色种植、养殖业,通过发展使全乡镇50%以上的农户从事该类产业生产经营,农民人均收入高出全县20%。

  第三条 具备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条件的村或乡镇,市政府视预算安排情况,每年择优一定数量予以扶持,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做好发展规划,确定具体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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