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型水利基础设施扶持条件及市补标准,见下表:
项 目
| 扶持条件
| 市补助准准(实际投资额)不高于
| 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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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 道
| 1.新建和维修的渠道投资在200万元以下。2.灌溉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3.受益农户达100户以上。
| 40%
| 县以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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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塘、闸、坝
| 1.单项投资在15万以上。2.综合项目投资在50万以上。3.蓄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可解决周边100亩以上农田灌溉。
| 40%
| 县以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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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设施
| 采用节水灌溉新技术,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
| 40%
| 县以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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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流域综合治理
| 流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含10平方公里),土壤侵蚀面积在1000亩以上。
| 50%
| 县以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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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畜饮水
| 按市政府下达的人畜饮水安全建设任务而建设的项目,且经市人畜饮水安全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有较完善的设计,项目实行招投标。
| 北三市、长海县:70%其他县区:50%
| 县以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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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纳入市防汛应急工程及农村小型设施扶持项目,市补助部分可采取资金补助或实物补助形式,实物将全部通过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