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
第十三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第十四条 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办法制栏目,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和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宗教界人士依法开展宗教活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教育。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每年四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十二月四日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安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第二十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