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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城发【2008】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交通秩序,确保行人车辆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和大连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大连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大连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交通秩序,确保行人车辆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道路改造和养护维修等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进行的所有施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属产权的城市主干路、城市街巷路和无主管单位的城市道路。

  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市政管理处是大连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连市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现场安全警示管理工作。

  对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道路施工,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施工现场的交通组织、交通管理,协助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监督现场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交通临时管制措施有效实行。

  第五条 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围挡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规范管理、统一式样的原则。安全警示标志、围挡,由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规定统一式样。施工单位自制的安全警示标志、围挡,应当符合统一制式的要求,标识内容不准,标志、围挡破损锈蚀,警示带断裂打结等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施工单位没有自制安全警示标志、围挡的,可以临时向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租用安全警示标志、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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