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从2009年起,对未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或未办理改扩建手续而擅自营业的,政府一律不予资助,并按非法营业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按《暂行办法》规定,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今年上报市民政局时间定为9月30日前,2007年至2008年有新增养老床位的养老福利机构一并上报。以后严格按《暂行办法》规定时间上报。每年9月30日后的新增养老床位,于下一年3月31日前上报。
第四章 资助对象资格的确认
第十条 市和各区市县分别组成由老龄、民政、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疾控中心、消防、规划等部门参加的评审委员会,各区市县的评审委员会先对本地区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报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各级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处(科)。待社会福利行业协会成立后,评审办公室的工作移交至社会福利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助的公平、公正,市联合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对政府拟资助的养老福利机构,由市民政局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在公示时间内,对资助对象有异议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可向民政部门反映,但必须实名。对有反映的资助对象,由市联合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通报反映人。确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资助资格。公示期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福利机构与区市县、市两级民政部门签订协议,作出书面承诺,最后由市民政局下文正式确定资助对象。
第五章 资助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资金每年分两次进行拨付,分别在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完成。资助对象运营满一年、三年、五年时,向所在区市县提出申请,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核查后,于3月31日和9月3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经市联合评审委员会评审、市民政局确定后,市财政局下拨资助资金。资助资金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局规定。
第十三条 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各级民政部门要跟踪监督检查,同时由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