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大民发【2008】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大民发[2008]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资助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的界定
第二条 对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养老床位资助,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凡2007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均在此次资助范围内。
第三条 2006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和改扩建的养老福利机构不在此次资助范围;2007年1月1日以后转让、更名、废业再开业的养老福利机构,仍视同原来的养老福利机构,不予资助;但2007年1月1日以后扩建的部分给予资助。扩建须有当地民政部门的审批手续和证明。
第四条 从2009年开始,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区老年人口和养老床位比例情况,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每年年初上报养老床位新建及改扩建计划,在计划范围内增加的有效养老床位,方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政府资助。计划外的新增养老床位,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后,方可享受资助。
第三章 资助对象开办时间的确认
第五条 所有手续齐备的新建和改建养老福利机构的开办时间,一律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时间予以确认。
第六条 已经执业的养老福利机构,通过改扩建而新增养老床位,须有民政部门的改扩建审批、验收手续,并符合消防、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按照验收合格时间确定改扩建时间。
第七条 2007年1月1日以后未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或未办理改扩建手续,但已事实上营业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须在两个月内将手续补办完毕。是否享受政府资助以及具体资助年份,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予以确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联合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