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水政〔2008〕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深水供字〔2001〕71号)
市水质检测中心、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样采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质量,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规范(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与我局供水管理处联系。
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规范(试行)
一、采样人员注意事项
(一)采样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采样工作证,文明采样。
(二)采样人员手和手套不应与采样瓶内壁和瓶塞下部接触,必须保持手的清洁,工作时严禁吸烟。
(三)在操作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采样瓶的保护措施,避免玻璃瓶体碰撞破碎和泄漏。
(四)采样瓶必须置于清洁的环境内,不得有任何外来污染。
(五)不得用现场测定后的水样送回实验室。现场测量采用单独的水样,测量完毕后弃去。
(六)经过消毒的采样瓶,至采样前应保持消毒状态。若消毒的包装物丢失或破损,瓶子应重新消毒。
(七)采样时应先采集卫生检测用水样,后采集理化检测用水样。
(八)采样完毕由水池管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二、卫生检测用水样的采集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