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
五十三条及《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非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供水企业的专业清洁机构进行,非供水企业的专业清洁机构只能从事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得从事非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四、(此条废止)(注2上标)(注2:此条原文为:四、为避免专业清洁机构的恶性竞争,保证清洗消毒质量,市水务局应根据工作量总体控制专业清洁机构的设立数量。)
五、专业清洁机构从事二次供水实施清洗消毒业务,应向物业管理机构出具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培训合格证》,并签订由市水务局统一制定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注3上标)(注3:此条原文为:五、专业清洁机构从事二次供水实施清洗消毒业务,应向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市水务局核发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副本)、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培训合格证》,并签订由市水务局统一制定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 )。
六、专业清洁机构应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消毒情况进行记录。施工记录包括开始清洗时间、完毕时间、药剂使用量、清洗消毒人员及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签名等内容。
七、专业清洁机构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市水务局制定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程序》。
八、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表1:
人员配置
序号
| 岗位名称
| 人数
| 备注
|
1
| 总负责人
| 1人
| 法人代表
|
2
| 技术总负责
| 1人
| 给水排水专业工程师或以上级别
|
3
| 项目负责人
| 2~3人以上
| 助工或技术员
|
4
| 电工
| 2人
| 可兼其它岗位
|
5
| 工人
| 10人以上
| 持证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