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水政〔2008〕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保证清洗消毒质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及《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清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一定的资产。
(二)人员配置应符合附表1的要求。
(三)设备及劳动用品应符合附表2的要求。
(四)应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清洗消毒人员,均持有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及劳动部门核发的《用工手册》。
(五)清洗消毒人员经过市水务局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二氧化氯或其它消毒用品专门存放、专人保管,消毒用品有来源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符合卫生标准。
二、从事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的专业清洗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注1上标)(注1:此条原文为:二、专业清洁机构应向市水务局提出成立申请,经市水务局核定批准,核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并领取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之后,专业清洁机构方可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业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