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水政〔2008〕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
(深水保字〔1999〕5号)
各区水务局(农林水务局、办),各街道办水务所,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向政府部门提供动态监测数据,现将修订过的《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把此项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
一、全市设三级网络进行分级管理,即市监测总站、区监测分站和镇监测基础站。各级网站布设在相应的水务主管部门内。
二、市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区监测分站和市属网员单位,特区内的罗湖区、盐田区、福田区和南山区不设基础站,宝安、龙岗区所辖各街道办设监测基础站。
三、监测网络站的网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履行网络站的义务,并逐步实行网员的水土保持监察员制度。
四、监测网络的职责
(一)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的职责:
1.负责全市监测网络的规划管理和实施运作的业务领导。
2.协助主管部门统一规定项目审批程序,制表、发表格等,协助审核规定范围的审批项目。
3.制订监测计划,及时向各区分站传达监测任务。
4.收集并处理各区分站及市属网员单位反馈的监测信息,统一协调监测网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