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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方权责
  5.1 甲方代表安徽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享有对乙方所在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并具有依照相关程序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的权利。
  5.2 甲方将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维护乙方所在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5.3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勤勉地履行企业管理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从事任何损害企业、职工和国有资产利益的活动,并接受甲方的业绩考核,根据甲方要求按时提交《考核办法》及本责任书所涉及的相关考核资料和文件。
  5.4 乙方享有依法自主经营所在企业的国有资产,依照《考核办法》及本责任书的规定取得报酬及奖励的权利。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意见有异议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

  第六条 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责任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6.2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责任书规定与之相抵触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双方确定考核指标明显不适用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或变更本责任书的有关条款直至解除。
  6.3 乙方根据上款提出变更或者解除责任书,应提交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议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乙方全体被考核人员共同以书面一致意见的形式,向甲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本责任书的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本责任书。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责任书之前,本责任书同样有效。
  6.4 责任书部分条款的修改或变更不影响本责任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6.5 考核期满,责任书履行完毕,本责任书自行终止;考核期内,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违法、违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责任书,并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责任书的终止或解除,并不免除乙方因上述原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延期绩效年薪、经济赔偿责任等。
  第七条 生效
  7.1 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7.2 考核期内,乙方二分之一内的人员发生变动,不影响责任书效力,本责任书对乙方变动人员的后继者也具有约束力。若乙方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离职或离任,继任者可与甲方协商继续执行、变更或解除本责任书。

  第八条 附则
  8.1 考核期内若《考核办法》发生变化,则本责任书相关内容按新的办法执行。本责任书未尽事宜双方将另行协商,并可签订补充文件,作为本责任书的附件。责任书附件作为本责任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责任书中所称“乙方”即为乙方个体或全体;责任书标题和编号仅为阅读之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责任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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