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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责任书(样式)
(2008-2010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制

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
业绩责任书(样式)
(2008-2010年)

  甲 方: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

  乙 方:【企业名称】
  负责人:

  第一条 经营业绩考核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甲方作为代表安徽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直属特设机构,依法对【企业名称全称】(以下简称“乙方所在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建立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以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对乙方进行考核和奖惩,乙方作为甲方所监管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依法接受甲方的业绩考核。

  第二条 考核期
  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期从公历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考核内容
  3.1 甲方对乙方2008-2010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3.1.1 基本指标及权重
  (1)【指标项】【目标值】【权重】
  (2)【指标项】【目标值】【权重】
  3.1.2 分类指标及权重
  (1)【指标项】【目标值】【权重】
  (2)【指标项】【目标值】【权重】
  【如乙方所在企业为非甲方全资拥有的,即由甲方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增加一款】
  3.2 如乙方所在企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通过的业绩考核指标与本责任书第3.1条所确定的考核指标不一致时,乙方须向甲方报告并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该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并按照本责任书第6.4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如果该项决议在本责任书签订后1个月之后作出,则甲方对乙方的业绩考核仍然按照本责任书第3.1条确定指标进行。

  第四条 考核与奖惩
  4.1 甲方根据《考核办法》及本责任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并对乙方进行奖惩。
  4.2 乙方应根据《考核办法》及甲方的要求提交必要的材料及文件。乙方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上述材料及文件的,则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明确递交的具体时间,延期须征得甲方同意。
  4.3 乙方应于考核期结束后4个月内向甲方上报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财务指标和统计指标),甲方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确认。乙方所提交考核指标为财务指标的,应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由甲方审核确认;乙方所提交指标为统计指标的,则由甲方审查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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