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工作调整直至免职(解聘)。
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1-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四条 对在自主创新、资源节约、保护环境、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给予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亏损严重、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省国资委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决定,对考核结果作降级降分处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奖励薪酬。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国家、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企业,依据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予以奖罚。奖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考核结果作降级降分处理,酌情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奖励薪酬:
(一)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
(二)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三)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四)不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在业绩考核中严重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计分办法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