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七条 确定主要承担国家和地方政策性业务的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由企业提出,省国资委审定。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比考核。定比考核基期值确定原则为:利润总额和增加值基期值为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完成值的平均值;净资产收益率基期值为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完成平均值的50%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上年良好值的50%之和;分类指标基期值为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完成值的平均值。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省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二)省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初核;
(三)省国资委负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机构复核;
(四)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五)省国资委向企业反馈考核结果。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十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企业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督促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式样见附件3。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组成。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包括客观增加因素和客观减少因素。客观增加因素是指:国家和国有单位直接或者追加投资、无偿划入、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以及产权界定增加的资本、资本(股票)溢价、税收返还、税收减免、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等客观增加的因素。客观减少因素是指:专项批准核销、无偿划出、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减少的资本、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红利、资本(股票)折价、重大自然灾害等客观减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