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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修订并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05〕152号)同时作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当年净利润组成。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和增加值。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在考核认定时剔除客观因素。
  (二)分类指标设两项,由企业选择提出,省国资委审核确定。分类指标的选择确定应密切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和自身特点,突出体现克服企业管理“短板”和适应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工业企业选择的分类指标中,必须含有一项节能指标。分类指标确定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变更。分类指标选择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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