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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发改外经发〔2008〕962号)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强全局意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不仅要积极利用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扩大改革开放,更要站在维护国家经济和产业安全的高度,自觉服从和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主动加强与国土、环保、城建、外经贸、工商、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二、严把准入条件。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的专项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要求,以及是否履行相应的节能、土地和环保等前置审批手续进行审核,努力引导外商投资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我省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三、规范核准管理。各地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严格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权限内核准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的要求,项目的核准文件需符合《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系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本格式》(苏发改办发〔2007〕64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按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而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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