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锡建价〔2008〕4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工资政策,适度提高建筑业职工的工资水平,解决建筑业预算工资标准与建设市场实际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实际状况,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2008年4月1日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此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