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见
(锡建管办〔2008〕6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等规章、文件和标准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安装与拆除、使用与维修、检测与验收、培训与持证等各环节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规范规程操作,安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
二、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市场准入制度,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必须持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塔吊、施工升降机产权单位应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三、塔吊、施工升降机的出租、自购单位应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认真记载设备的历次使用地点、使用时间、运行故障状况,做好定期检验、维修保养和技术改造等记录,凡是移地重新安装前要做好设备的例保。
四、规范设备租赁行为,租赁和使用单位在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安全责任、设备的维修保养时间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659号)规定,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塔吊、施工升降机进行安全评估,未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从设备的本质安全上确保不发生事故。
六、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行为,塔吊,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必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相应资格人员负责安装拆卸,每台设备都必须制订专项的安装、拆卸、顶升、附墙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其方案,经监理单位签注意见后方可施行。安装、附墙阶段完成后要做好交接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