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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科学规划,加强管理,推进墓地规范化建设

  ㈠ 统一规划墓地。各县市(口岸)在墓地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规定》,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墓地建设规划。在合理使用原有墓地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县市,可根据实际在县城(城镇)所在地分别建设民、汉经营性公墓,并合理开发利用,逐步推行以墓养墓、市场化管理模式;在农村分别建立民、汉公益性墓地。新建墓地应当选用荒山贫瘠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场。

  ㈡ 严格墓地审批程序。根据《条例》《规定》,新建公墓(含骨灰公墓),需经县级以上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县市(口岸)要进一步完善墓地建设的报批手续。已经批准建造,但手续不够完备的要补办相关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建造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㈢ 规范墓地管理。对统一规划的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要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制作和埋设醒目的四至标识及标牌。要加强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围栏建设,对每处墓地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单位和负责人。在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严禁圈地建墓,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教、家族墓地,禁止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控制墓穴的占地面积,坚决制止擅自建墓、滥建乱葬等行为,提倡和鼓励以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方式处理遗体。

  三、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设施

  ㈠ 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各县市(口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殡葬改革监督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殡葬改革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宣传媒体,深入宣传殡葬法规,宣传厚养薄葬,引导各族群众破除陈规陋习,文明殡葬。同时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殡葬改革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针对墓地面积不断增加、用地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要切实将推行火葬列入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鼓励火葬,逐步使火葬成为我州丧葬的一种重要方式。积极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带头移风易俗,做殡葬改革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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