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答复意见、办结报告内容要做到:对写信人反映问题要表述清楚、全面;调查过程完整、清晰;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注明确;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明了;有关材料附全。答复意见、办结报告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版,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㈢ 州信访局、政府法制办公室认真审查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报送的材料,及时呈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答复方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政策不当的,应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条 答复。州信访局根据确定的答复方式,宜在“州长信箱”公告栏上公布的答复意见,以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的名义公开答复;不宜在网上公布的答复意见,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本人,并报州信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回复要求。
㈠ 按照
《信访条例》规定,准确回复,做到不延误、不积压。
㈡ 涉及面广、带有共性的问题,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公开发布。
㈢ 对本人要求不予公开答复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及时回复。
㈣ 如来信人询问正在办理信件的情况,应回复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州长信箱”的督查督办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州信访局负责,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督办:
㈠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件的。
㈡ 未按规定反馈信件办理结果的。
㈢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件的。
㈣ 办理信件推诿、敷衍、拖延的。
㈤ 不执行信件处理意见的。
㈥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三条 通报。
㈠ 每季度定期通报“州长信箱”来信办理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㈡ 每年11月20日前将“州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汇总,报告州人民政府,经审核批准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信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