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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㈡ 答复意见、办结报告内容要做到:对写信人反映问题要表述清楚、全面;调查过程完整、清晰;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注明确;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明了;有关材料附全。答复意见、办结报告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版,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㈢ 州信访局、政府法制办公室认真审查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报送的材料,及时呈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答复方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政策不当的,应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条 答复。州信访局根据确定的答复方式,宜在“州长信箱”公告栏上公布的答复意见,以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的名义公开答复;不宜在网上公布的答复意见,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本人,并报州信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回复要求。

  ㈠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准确回复,做到不延误、不积压。

  ㈡ 涉及面广、带有共性的问题,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公开发布。

  ㈢ 对本人要求不予公开答复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及时回复。

  ㈣ 如来信人询问正在办理信件的情况,应回复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州长信箱”的督查督办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州信访局负责,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督办:

  ㈠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件的。

  ㈡ 未按规定反馈信件办理结果的。

  ㈢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件的。

  ㈣ 办理信件推诿、敷衍、拖延的。

  ㈤ 不执行信件处理意见的。

  ㈥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三条 通报。

  ㈠ 每季度定期通报“州长信箱”来信办理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㈡ 每年11月20日前将“州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汇总,报告州人民政府,经审核批准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信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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