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州电子政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州长信箱”系统的技术支持,确保“州长信箱”运转正常、接发及时、反馈迅速。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州长信箱”办理的主要信件:
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州长信箱”向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㈡ 对下列来信事项不予受理:
⒈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⒊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⒋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⒌信访人故意隐匿回复邮箱和地址及联系方式的;
⒍
《信访条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州长信箱”栏目采用前台受理,后台处理的模式,使用管理人权限为州信访局,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进入“州长信箱”栏目后台处理程序,确保栏目受理信件的安全性。
第六条 接收。工作人员每天定时打开“州长信箱”栏目,对接收到的信件按照写信人姓名、内容等进行分类、登记,并删除广告、乱码等非“州长信箱”接收范围内的内容。
第七条 受理。收到的信件由州信访局整理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告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州信访局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
《信访条例》规定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还应告知救济途径。
第九条 报审。
㈠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州信访局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
《信访条例》的规定或交办(转送)机关的要求,及时形成办理报告和答复意见予以报告。直接交办(转送)的,直接报告;逐级交办(转送)的,逐级审查,逐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