㈥ 其他依法取得和应当储备的土地。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其具体程序为:
㈠ 权属调查;
㈡ 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㈢ 拟定收回方案。收回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㈣ 权属变更,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其具体程序为:
㈠ 权属调查;
㈡ 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㈢ 拟定收回方案。收回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㈣ 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㈤ 支付补偿费用;
㈥ 权属变更,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其具体收购程序为:
㈠ 申请收购;
㈡ 权属核查;
㈢ 确定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㈢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确认;
㈤ 拟定收购方案。收购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㈥ 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㈦ 权属变更,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